一般说来,会计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确认、计量与报告(披露)。具体到寿险会计,这三方面自然也就成为研究的重点。然而,寿险业不同于其它行业,其经营的特性决定了精算在会计资讯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有“会计精算互补制”之提法。
一、精算在确认中的地位
寿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经营对象的特性决定了经营上具有以下特点:风险的不确定性、成本的未来性和责任的连续性,这使得会计人员在对有关要素进行确认时陷入了困境。既然会计是作为一种通用的商业化语言,基本的会计方法应适用于各行各业,然而寿险会计似乎没有遵循这些惯例。
(一)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制的转化
通常,会计确认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便收支能够配比,正确反映出当期的经营成果。而寿险会计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因为寿险契约是单务合同,保单所有人不作承诺,没有义务支付保费,该合同根据保单所有人的选择随时终止。并且人寿保险合同只有在收到保户第一次交纳的保险费后才生效。因此,当收到保险费时,会计人员才做帐,并全部作收入。相应地,只有支付保险金时才作支出。似乎收支也能配比,对当期损益不会产生影响。
但是,这只是“收付实现制”下一种简单的“现收现付”的配比方式。由于存在时间差异,“应收应付”与“现收现付”是不等的。年终决算时,要正确核算损益,就要把“收付实现制”调整为“权责发生制”。那么,对寿险公司平时记录的现金保费收入和现金保额支出如何转化为权责收入和权责支出呢?
我们知道,寿险公司的权责收入与支出是与风险事故有关的。当年风险已过,与风险对应的保费收入就是权责收入。但是,当前保费一般是平准设计。在平准化下,早期平准保费大于自然保费,其差额构成储蓄保费。而晚期平准保费小于自然保费,其自然保费即由早期储蓄保费与当期平准保费所构成。因此,从权责角度讲,早期的保费收入不能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有一部分收入属于预收收入,具有负债性质。当然,在没有退保的情况下,这种负债最终随着时间转化为收入。但是会计讲究“分期假设”,则每年的保费收入就有一个“截止”性的问题。那么,如何划分出保费收入中的未满期保费,亦即储蓄保费呢?之所以要确认未满期保费,是因为这部分保费对应未来的风险,而寿险中的精算原理就是专门处理未来风险的,因此,通过精算师对未满期保费的精算估计,从而把实现保费与权责保费区分开,使收入的确认最终建立在了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之上。若暂不考虑以前年度延续的情况,在权责发生制下,权责保险费收入=实现保险费收入-未满期保费收入。同理,精算师通过对保险事件已发生但尚未实现保险业务支出进行精算,就可以把现金收付基础下的实现保险业务支出,转化为权责基础下的保险业务支出。若亦暂不考虑以前年度延续的情况,在权责发生基础下,权责保险业务支出=实现保险业务支出+已发生未实现保险业务支出。这样,通过精算师对未满期保费和已发生未实现保险业务支出的精算,寿险会计的记帐基础就可以从“收付实现制”转化为“权责发生制”。
(二)对负债的确认
寿险公司经营的产品虽只是一张信用承诺的纸,然而要生产出产品,也必须有原材料。构成寿险产品的“原材料”主要是人的生老病死残。寿险公司一旦购买到这些原材料,就需要为它支付成本。一般构成产品的材料成本大约占总成本的70%,因此,原材料成本就成了寿险公司主要负债。
然而寿险公司的原材料成本与一般制造业的材料成本是迥然不同的,即这种成本具有时间上和金额上的不确定。而确认是指“将某一个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或诸如此类的项目正式地记入或列入某一主体财务报表的过程。它包括用文字和数字描述某一项目,其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的合计数中。”可见确认的首要条件是某一项目满足会计要素的定义。由于寿险公司的原材料成本是发生在未来,当契约条件满足了时,公司履行契约必将导致企业资源的流出。很显然,寿险公司未来的原材料成本这一项目满足负债的定义,会计人员就应该记入某一主体的财务报表。但金额应该为多少,仅凭会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判断是无法得出正确的结果。又由于会计人员是采用现金制记帐,因此,这一项目在会计人员平时的帐簿中是没有记录的。
如果仅仅因为会计人员无法用数字来正确描述这一项目,编制报表时就弃之不顾,显然不是一张完整的会计报表。换言之,这一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一定要通过文字和数字加以记录。那么,金额应该确认多少呢?由于未来原材料成本主要受死亡率和利率的影响,而寿险精算所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未来死亡率、利率的估算,因此,在精算原理下,精算师就可以对时间上和金额上不确定的这一项目进行估计。通常,每个会计年末,精算师所做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对未了责任的计算。可见,对寿险公司70%负债的确认,没有精算哪来公允的会计报表?
(三)对利润的确认
就一般制造业而言,利润确认比较简单,因为一般制造业的利润就等于销售收入扣除原料成本、人工和费用后的差额。如果收入和成本费用项目已确认,利润自然也就确认下来了。但寿险业的利润核算有些与众不同。
一般说来,利润确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利润表的角度,根据一定的利润确认体系,用损益项目来计算;第二种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用资产的变动减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具体到寿险公司利润的确认,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都将体现出精算在利润确认中的影响。若以损益方式来计算,寿险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原料成本就是每年的准备金提转差和实际赔款支出中的风险保额部分,至于人工和费用,寿险公司和其它企业没有什么区别。而准备金提转差是依赖精算假设来确认的。如果准备金评估假设发生了变化,则由准备金控制着的利润也跟着变。如果采用利润确认的第二种方式,由于负债的变动主要是责任准备金的变动,因而寿险公司利润的确认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取决于精算假设。
以上确认可以说是对利润的初次确认,要正确核算出当年的未分配利润,还需要对利润进行再次确认。就出售分红保单的寿险公司而言,精算人员需要对利润做出正确划分,即有多少可用于股东分红和保户分红,原则上保户的红利属于超缴保费的退还。另外,如果精算人员修改了准备金评估假设,通常有一部分当期利润要进入责任准备金,从而退出可分配利润。由此可见,对未分配利润的确认,精算师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精算在计量中的地位
会计计量是会计系统的核心问题。关于会计计量的概念,有多种表达,IASC概念框架认为,“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记录财务报表要素而确定其货币金额的过程”。寿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责任准备金数字和损益表上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金额都是精算师提供的。那么,责任准备金究竟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呢?
(一)责任准备金是一种金融负债
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指的是“寿险公司的责任”。这个责任就是寿险公司对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也就是寿险公司为了承担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的负债而提存的基金。而所谓的金融负债,是指以下负债:“(1)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另外的企业的合约义务;(2)按潜在不利条件,与另外的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约义务”。很显然,责任准备金是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第一,责任准备金反映的是寿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一种合约义务;第二,履行义务,寿险公司一般以现金作为支付手段;第三,由于责任准备金是平准保费制下的产物,在合约的早期,投保人超缴的保费,可视作储蓄项目,即具有现金价值。在潜在不利条件下,投保人有多种选择:解约,赎回现金价值;保单质押贷款;留在合约中,当作死亡保险金的一部分。
(二)金融负债的计量属性
计量一般涉及计量单位的确定和计量属性的选择。在现行会计实务中,财务报表通常以名义货币单位作为计量单位,而计量属性,历来争议都比较大。其实,计量的最终目的归根于财务报表能够为其使用者提供与决策有关的信息,因此,相关性与可靠性成为会计信息最主要的质量特征。所谓相关性,简言之,会计信息具有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即它是面向未来的。而可靠性通常指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了意在反映的情况,即它是沿着历史的轨迹。显然,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不仅应具有相关性,还应具有可靠性。然而,现实中,相关性与可靠性是一对较难以调和的矛盾。如何在二者发生冲突时进行协调,是选择计量属性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般说来,要生产出可靠的会计信息,计量属性应选择历史成本;而公允价值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所谓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若该交易有活跃的市场,通常其市场价格可视为公允价。若不存在活跃的市场,则可以根据金融负债本身预期将发生的现金流出进行估计;如果时间因素的影响重大,还应采用恰当的利率进行折现确定。对金融负债计量属性的选择,SFAS133第217段指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这一结论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点理由可以说明。第一,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能够描述市场对直接或间接体现在金融负债中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的评价,反映的是企业金融负债的当前现金等价物,而不是过去交易的价格。因此,相对于历史成本信息,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更具有相关性。第二,金融负债具有风险,公允价值计量更能体现这一实质。
(三)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属性
责任准备金既然是一种金融负债,而金融负债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是公允价值,那么,公允价值自然也就成为责任准备金最相关的计量属性。
另外,责任准备金选择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还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
首先,从必要性看。第一,公允的会计报表来自公允的计量属性。责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最主要的负债,并且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控制着利润的实现。可见其价值大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准备金的价值计量公允与否直接影响到会计报表的质量。第二,责任准备金具有不确定性,在性质上体现为投保人的权益,其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确认为准备金的金额应是资产负债表日履行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计。第三,责任准备金是应付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准备,因此,在确定准备的最佳估计时,应对不可避免地围绕很多事项的情况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予以考虑。第四,责任准备金受市场因素和经济情况影响比较大,因为死亡率、利率和退保率是准备金评估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并且时间因素对其影响也重大。
其次,从可能性看。通常,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的情况有两种:第一,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第二,存在恰当的计价模型,输入该模型的数据由于取自活跃的市场而可以可靠计量。诚然,寿险公司责任准备金不存在活跃的二手市场,就无所谓市场价格。公允价值的确定就要通过适当建模。我们知道,责任准备金计价模型通常有两种:“过去法”与“未来法”。未来法的具体实施大致又分为两种:毛保费方法、平准净保费方法。假设以平准净保费方法计算责任准备金,其估价模型为:准备金=未来各项保险责任的精算现值-保单持续期中评估净保费的精算现值。输入该模型的数据有给付额、净保费、死亡率、利率。给付额指签发保单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净保费为签约时拟订的保险费率,这两个数据都是可靠的。未来死亡率和利率是随机变量,需取决于精算师的预测了。对未来死亡率的估计,精算师是基于人口统计规律、医疗技术发展趋势、投保人的地域以及工作生活环境等做出的估计,这些信息均有一定的可靠性。评估利率更具有活跃的市场基础,因为精算师在计算责任准备金时,所遵循的一个原则是负债评估要与资产评估具有一致性,而各种资产投资回报率几乎都有活跃的市场,这为可靠地对负债利率进行评估奠定了基础。
因此,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从精算角度看,它是未来法;从会计角度看,则体现了一种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三、精算在信息披露中的地位
会计的最终目的是要向外界输出有用的信息产品。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性能以及注意事项若能同时提供给需求者,必将提升用户对该产品的了解和需求,因此适当的信息披露是整个会计系统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再加上寿险会计个性鲜明,其中所涉及的精算原理又鲜为人知,更增加了用户对寿险会计理解的难度。因此,有关精算假设在寿险业信息披露中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
(一)精算假设在信息披露中的必要性
保险市场出售的保险契约是一个格式化合约,体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不能讨价还价,有失交易的公平性。另外,保险产品的定价不同于一般制造业和商品零售业,它无明显的成本轨迹可循,而是通过精算估计,依据“期望收支相等”的原则来确定的,其定价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精算假设的确定。因此,如果不对保险产品所特有的这一定价基础进行披露,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不对等这一问题就更为严重。
人寿保险所涉及的主要精算假设除了商品定价假设外,准备金评估假设更是一重要假设。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负债,其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偿付能力,并且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控制着利润的实现。因此,要对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获利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就需要了解准备金的评估假设。另外,由于准备金通常是以一个合计数出现在报表内,则有可能掩盖某些业务线准备金提取不足的事实,从而有可能导致偿付危机。因此,还有必要分产品线对其准备金评估假设做出披露。
如果当年精算假设有所变化,还需对经验调整和假设变化做出披露。寿险业毕竟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而定价假设和负债假设很大程度是依赖过去的经验制订,风险的不确定性要求精算假设能因时调整。但经验调整与假设的变化对寿险经营成果将带来重大影响,为了能说明当年的利润较以往有较大波动,对精算假设变化做出适当披露就很有必要。
(二)精算假设在信息披露中所遵循的原则
强调精算假设的披露,其目的是提高信息产品的质量,以助于信息需求者做出适当的决策,但要达到这个目的需遵循以下原则:
1、可理解性。如果信息不为用户所理解,即使质量再高也是无用的信息。再加上寿险会计本来较一般会计难以理解,而精算又贯穿始终,除非专业人士,否则要读懂寿险会计的内涵通常是很困难的。因此,在对寿险业的信息进行披露时,要考虑信息的可理解性,尤其是有关精算假设的信息。
2、有效性。有效性指寿险公司所公开的精算假设信息能够正确反映以往的经验和对未来有关死亡率、利率、费用率、退保率的预测。对产品定价假设和负债评估假设的披露要有助于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及时性。信息的有效性还有赖于它的时效性,即任何信息的提供应于使用者做出决策前提供。精算假设中尤其是对经验调整和假设变化的披露,在其产生后就应及时披露。
4、重要性。强调详细披露精算假设,并不意味着要应有尽有。过多的信息可能会造成使用者的负担,或无从运用的窘境。在对分产品线进行精算假设披露时,要注意披露重要的产品线。
(三)精算假设应披露的主要内容
有关精算假设信息的披露对提高整个寿险业信息披露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寿险公司应披露的主要精算假设信息如下:
1、定价基础的披露。保险产品定价所涉及的精算假设有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甚至还包括预定退保率。各种预定率不仅要披露其金额大小,还要披露制定依据。其中预定死亡率需提供不同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甚至还包括不同地域和职业下的死亡率预测明细表。预定费用率需提供各种附加费用明细表,尤其有关佣金的信息要详细披露,包括佣金型态、标准,以及它对解约价值的影响。
2、负债评估的披露。包括未来保单给付所使用的方法与假设,当期所运用的评估利率,固定利率产品所暴露出的价格风险,投资连接、万能寿险、变额寿险单等新型产品所暴露出的现金流量风险及公司对利率风险管理策略。同时,还要对外提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明细表,长期责任准备金计算表。
3、分部信息的披露。主要产品线的准备金提取与转回要明细披露,若发现往年有多提或少提现象,需说明理由及对财务的影响。
4、经验调整和假设变化的披露。主要披露调整和变化的理由,所涉及的风险性质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国际保险会计中对经验调整和假设变化的结果(包括折现率的变化)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在利润表中披露;另一种观点是在次级经营成果表或直接在权益表中披露。
此外,还应提供预期给付利益表,解约价值明细表以及盈余中有关保户分红计算表,当期盈余进入责任准备金的金额和理由以及总准备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结束语:寿险会计,有人称之为“异端会计”。其实,每一种行业皆有自身独特的个性,寿险业务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会计核算的特点,但在会计精算互补制下最终与一般会计达到了殊途同归。因此,寿险会计并不神秘。笔者就会计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对精算与寿险会计的关系作了一些初步探讨,出于知识浅薄,难免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参考文献:
1、《寿险季刊》第104期,台湾保险同业公会出版。
2、龚兴隆:《保险会计与风险管理》,中国审计出版社。
3、朱海林:《金融工具会计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保险业信息披露研究》,“保险业会计问题研究”课题组,《会计研究》2001.2。
5、《国际会计准则2000》,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